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包括公众、企业、慈善组织等在内的社会力量都积极投入到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中。
如何才能做到依法有序开展工作? 我们梳理了与防疫等相关的法律、政策,包括突发事件应对、交通运输、参与防疫、与企业个人相关的其他政策等多个方面,以供大家学习了解。
一、突发卫生事件应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时间: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要点: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时间:2003年5月9日发布实施
◆要点: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3、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时间:2006年2月26日印发实施
◆要点: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4、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指南(第一版)
◆时间:2020年2月1日
◆要点: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包括老年人、儿童、学生等特殊人群防控指南;幼儿园(或学校)防控指南、养老院、办公场所、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居家隔离等特定场所防控指南;社区居家发热患者中西医结合医学管理专家建议(第一版)。
5、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当前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问答
◆时间:2020年2月1日
◆要点:由全国普法办组织力量汇总整理,共二十三个问答。重点围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内容,为当前防控疫情提供了法律参考。
6、中国政府网:关于疫情,这些疑问有权威回应!
◆时间:2020年2月1日
◆要点:回应了交通、餐饮、出入境、防疫隔离、快递、物资、就医、就学等多个与公众生活、学习、工作有关的问题。
二、交通运输
1、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人员应急运输优先保障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年1月24日
◆要点:应急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收费站开通防疫物资运输“绿色通道”,应急运输车辆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免收全程车辆通行费。保障应急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2、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顺畅通行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0年2月1日
◆要点:公布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物资运输电话,要求保持24小时畅通;进一步简化《通行证》办理流程,有承运单位或驾驶人在本地自行打印,自行填写,随车携带,享受免费通行政策。
3、国家邮政局关于做好寄往武汉邮件快件收寄服务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0年1月24日
◆要点:建议公众如在春节期间有寄往武汉邮件快件需求,优先选用中国邮政、顺丰、京东三家品牌企业的邮政快递服务。
1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承诺救援捐助“四免费办”,包括救援物资免费送,爱心接力来传递;上门揽收免费办,电话在线均受理;个人捐助免费寄,窗口收寄可办理;捐款转账免费汇,金融服务有助力。
针对地方政府、公益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等寄往武汉市政府指定接收的红十字会机构的捐赠物资,个人用户在邮政营业网点窗口办理寄往武汉市政府指定接收的红十字会机构的捐赠物资包裹,中国邮政提供全程运输和配送服务,免收运费。
三、参与防疫
1、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动员城乡社区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0年1月29日
◆要点:充分发挥城乡社区组织工作优势和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联动机制协同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组织群众、凝聚群众,切实做好疫情监测、信息报送、宣传教育、环境整治、困难帮扶等工作。
2、关于设立应对疫情心理援助热线的通知
◆时间:2020年2月2日
◆要点:要尽快评估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已开通的心理热线的服务能力,依托有条件的热线设立专席,开通疫情应对心理援助专线。每条热线至少开通2个座席,结合本地公众需求提供24小时免费心理服务。地方政府应当对热线主办机构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3、关于征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问题线索及意见建议的公告
◆时间:2020年1月24日
◆要点:国务院办公厅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面向社会征集有关地方和部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责任落实不到位、防控不力、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问题线索,以及改进和加强防控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其他
1、人社部部署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时间:2020年1月30日
◆要点: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2、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时间:2020年1月31日
◆要点:对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其他还包括,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效率;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
3、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年2月1日
◆要点: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等。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年1月30日
◆要点: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0年2月1日
◆要点: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