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教学秩序,严格学院纪律,形成良好学风,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考勤是学生管理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督促学生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维护学院的正常教学秩序,为提高教学质量提供时间保证。考勤的结果是为确定学生休学、留(降)级、退学处理及奖惩评定提供重要依据。
第四条 考勤内容,凡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教学活动,上课(包括讲授课、讨论课、习题课、复习课、训练课)、开云手机在线登陆入口-开云(中国)、考试、考查、小测验、实习、见习、教学参观、社会调查、劳动、军训、各种形式的集体教育活动及形势教育课等,皆要实行考勤。实行考勤的各项教学活动,每位学生都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按时或全部参加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所缺教学教育内容应尽量弥补。
第二章 考勤办法与要求
第五条 全院学生的考勤采用各系(部)检查,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抽查,任课教师或班主任督查,学生自查的办法;考勤结果按周向学生公布。
第六条 各系(部)每门课程都要建立学生考勤记录册,由任课教师随堂进行考勤(每周至少一次)并定期向系办公室交报。任课教师须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出勤纪律,对随意迟到、早退、缺勤的学生除作好考勤记录外,还应予以批评教育。
第七条 各班应建立考勤记录(表)册,由班主任责成班干部负责本班同学的考勤工作,并按周向系交报考勤记录(表)册。
第八条 各系领导要定期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审查各班考勤报表,掌握各年级出勤率,切实抓好本系的考勤管理。班主任及时了解本班学生的出勤情况,积极支持班干部的考勤工作,对擅自缺勤者要进行批评教育。
第九条 负责考勤的班干部应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公正合理,实事求是,对缺勤学生的缺勤事实要详实纪录。全体同学要理解、支持考勤班干部或课代表的工作。
第十条 任课教师可指定课代表或班干部负责其课程的具体考勤。上课前,任课教师清点记录学生实际出勤人数后,负责考勤的班干部要根据该课程的应到学生人数如实写出缺勤者姓名,课后报任课老师。
第十一条 见习、实习、教学参观、社会调查等校外教学活动的学生考勤由带队教师负责,考勤表册应在活动结束后报系办公室。
第十二条 各种形式的集体教育活动及形势教育课、军训的考勤由班主任(或由其他指定班干部)负责,考勤表册要按周向系交报。
第十三条 考核考试的考勤由监考教师负责,在安排考场时必须明确各考场应到学生人数并要求学生按规定的考场参加考核,监考教师应将所负责考场的学生出勤情况准确地填写在考场记录上。
第三章 请 销 假
第十四条 学生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寒、暑假期满后应按规定的开学日期返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来校报到、不能上课、不能参加成绩考核以及不能参加规定的其他活动者,均应遵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请假由本人按《学生学籍管理细则》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学生请假一律填写由学生工作部(处)印制的《学生请假条》。
(二)请假一天之内由班主任批准。
(三)请假七天之内,班主任签署意见,系部批准。
(四)请假七天以上,班主任、系部签署意见,由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并通报教务处,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班主任、系部、学生工作部(处)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否则视为旷课。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系教务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教务办公室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学籍管理细则休学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因病请假者须出具医院及我院卫生所的诊断建议书,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 考试期间一般不准请假。如因家庭突发变故不得不回家办理,或因自己身体原因确实不能坚持参加考试者,可提出请假,并附有关证明,办理请假缓考手续。
第十八条 请假期满返校后需及时向班主任、系部、学生工作部(处)销假,未办理销假手续者,按旷课论。如请假期满不能返校者,需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十九条 学生确因急事、急症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且请假符合准假条件者,可以事后补办请假手续。一般情况事先不履行请假手续,事后补假者,皆按旷课论,不再准假。
第四章 旷课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旷课计;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离校者;
(二)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者;
(三)逾期不归者;
(四)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者;
(五)节假日提前离校者;
(六)无故不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者;
(七)未办理销假手续者。
第二十一条 自上课之日起,旷课累计超过一学期实际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本门课程考试。补修后,经学生工作部(处)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进行补考。
第二十二条 无故不参加学院统一组织集体活动者,一次按旷课2-4学时计。
第二十三条 凡上课、自习迟到或早退超过二十分钟者,按旷课1学时 。累计三次迟到或早退按旷课1学时处理。擅自离校一天按旷课六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第二十四条 对旷课学生须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对无视考勤纪律,屡次旷课的学生,除进行通报批评,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