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
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切实解决当前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的通知》(晋教财[2017]68号)和《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晋教财[2016]291号)、《关于下达2017年学生资助经费(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学院现组织开展2017年在校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具体事项安排如下:
一、 工作要求:
高校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是国家面向普通高校设立的荣誉最高、奖励金额较大的国家级奖项,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各系必须高度重视,努力做好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真正代表我院优秀学生的优良素质和精神风貌。为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请按照下列条件认真组织评选工作。
二、国家奖学金
1、评选范围及条件:
(1)严格审查成绩排名。参照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参见《学生手册》2016版P58,59)。
(2)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如实行综合考评)均位于前10%。
(3)如果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中其中一项未进入前10%,但均位在前30%以内的,必须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0]16号)规定的“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包括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见附注)。
(4)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
2、名额:全院5名,其中本科3名,专科2名。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1、评选范围及条件:严格按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参见《学生手册》2016版P60,61)。
2、名额分配见附表
四、报送时间
各系奖学金材料务必于9月22日17点前结束公示,将材料纸质版报学生处李老师。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nyxyxsc@163.com
五、评选程序
1、要严格执行评审程序。各系要成立分管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评比条件及名额,在广泛征求学生意见基础上,确定本系拟推荐学生名单。
2、各系对评选条件和推荐名单要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填写奖学金审批表,经所在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核后,报学生处。同时报送本系奖学金评审工作总结。
3、学生处及学院国家奖学评审机构根据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对各系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审查各系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并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二次公示,无异议后报院领导批准,最终确定获奖人选。
六、评选要求
1、各系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做好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2、评审过程中发现因不符合条件而被取消学生评奖资格的系,不得另行补报。
3、获奖学生要认真填写奖学金审批表(一律打印)。
4、“院系意见”栏需详细填写审查意见,不得只填写“同意”等过于简单的审查意见(一律打印)。院系主管领导签名和系公章必须完备,不能用系公章代替领导签名。
5、表中要求签名的部分必须手签,不得打印或以名章代替。为了提高报送材料的整体质量,便于审核,表中非要求手签的部分一律打印,且表中内容不得有涂改痕迹。
6、表中凡是需要填写数字的部分,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不得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外的任何表示形式。
7、“基本情况”栏和“大学期间主要获奖情况”栏中的日期只需精确到月即可,且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年+阿拉伯数字+月”的形式表示,如:1990年5月。
8、“申请理由”应在200字左右,不得过多或过少。
9、学生的申请审批表必须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的2010版《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该表必须正反打印在同一张A4纸上后使用,且不得对该表的格式做任何更改;《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也必须使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的2010版。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学生,需附道德风尚等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的证明材料,其他学生则不需另附材料。
10、各系(部)将获奖学生按专业以成绩为顺序统一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及汇总表。
咨询电话:2167677,李老师
学生处
2017年9月11日
附注: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者,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第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需通过专家鉴定)。
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 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 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